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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金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2-16 4:12:00
    • N福建日报记者 潘绣文

          本报讯 15日上午,省长黄小晶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就业培训保障和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标准、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等相关事项。会议要求尽快制定各地实施办法,同时研究建立保障、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使好事办好、真正惠及被征地农民。

          根据这一意见,我省将对被征地农民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指导意见》提出: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将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养老保障。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筹资规模不低于18000元,其中政府出资不低于70%,其余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年满60周岁后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障金。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悉,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将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社会保障体系。有关专项资金实施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指导意见》明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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