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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口条例》3月1日施行 港口岸线有偿使用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1-29 2:02:00
    • 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潘智

          本报讯 《福建省港口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福建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规定港口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为我省今后港口建设投融资提供法律平台。

          对于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要求,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三年内投资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天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逾期三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0%的罚款;逾期六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20%的罚款;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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