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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计薪天数明确为21.75天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1-11 1:31:00
    • N《北京青年报》供稿

          本报讯 月计薪天数首次被确定为21.75天。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计算首次与月工作天数脱钩,与月计薪天数挂钩。

      月工作日20.83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劳动保障部也相应确定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新的折算办法。对于制度工作时间,首先确定了年工作日为250天,由全年的365天减去104天的休息日再减去11天的法定节假日得出。由此,季工作日、月工作日分别确定为62.5天/季、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得出。这样,每月的工作时间就为166.6小时。据了解,之前的月工作日为20.92天、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月计薪天数21.75天
       
          对于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折算,此次的计算方式与以往的由月工资收入除以月工资天数或除以月工资天数再除以每日工作的8小时得出不同,首次明确了月计薪天数的概念。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此次劳动保障部规定:月计薪天数按照全年的365天减去104天的休息日之后再除以12个月得出,最终的数据为21.75天。相应地,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最低日工资降了
       
          目前,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30元,如果按照新的折算办法计算,最低日工资应达到33.56元,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4.20元。而此前北京最低日工资为34.89元,最低小时工资为4.36元。最低日工资及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将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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