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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拒绝第二套房的意义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9-5 1:36:00
    • N盛翔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自9月1日起,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不批准办理;夫妻有一方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再购房也暂不办理。(9月4日《扬子晚报》)

          我觉得,南京住房公积金拒绝第二套房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打击炒房,而在于维护公平。

          提到住房公积金的不公平,大家首先想到的是缴存数额上的巨大差距:不少垄断企业职工月均缴存可达大几千元,而有的企业职工才区区几十元。很大程度上,公积金已成为高收入者的“第二工资”,成为合法的避税区(公积金免税)以及藏匿畸高福利的黑洞。

          而真正体现住房公积金性质的,不在其缴存,而在使用。世界银行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这意味着,由于承担不起首付和利息,多数低收入者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审计长李金华也曾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未能有效发挥它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南京住房公积金拒绝第二套房是对当前公积金制度的必要矫正,是对高收入者使用公积金必要的约束,这符合公平原则。毕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让所有职工都能受益,而不是仅给高收入者“锦上添花”。

          或许有人说,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拒绝第二套房不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吗?这样的理解似是而非。住房公积金即使拒绝第二套房,也不意味着个人账户的钱被“没收”或“充公”,它还属职工个人,到一定时候同样可提取,比如“离休、退休”、“户口迁出”等。这和第二套房不得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矛盾。

          总之,所谓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那些缴纳了公积金又没有使用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如果不限制高收入者频繁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果只会是:多数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成员只能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储蓄,而为能够获得贷款的较高收入家庭“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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