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9-18 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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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栏目主持 张林 潇璇 林哲森
主持人:如今,不少购房者都会把产权证办理期限写入购房合同中,还会标明若开发商没按期办证,购房者可索违约金。乍一看,购房者这样做是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可毕竟咱不是行家。这不,市民张先生就因违约金如何计算和开发商闹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2004年初,张先生购买了福州市区一处商铺,面积约12平方米,购房款为21万元。当时,他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开发商交付商铺后,应在365天内将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备案,若开发商没如约履行,张先生可要求开发商支付房价款的1%,即2100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付了购房款,并于2004年4月30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过了一年多,开发商也没将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张先生: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并没在规定时间内帮我办好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应视为违约。
但张先生又提出,若开发商一次性支付了1%的违约金,可能会造成其永久性拖延办理产权登记。因此,他觉得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参照银行收取预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收取违约金,即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来计算违约金。
开发商:违约了,自己没话说,但对于违约金计算的问题,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即按购房款的1%计算。
那么,张先生的担心是否多余呢?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欢迎参加讨论。参与方式:网络参与者登录海都社区福州在线参与讨论,短信参与者请发送短信至海都报信台(移动用户发送至07788110、联通用户发送至8383110、小灵通用户发送至9345110),免收信息费(不含通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