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8-27 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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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法制日报
本报讯 反垄断法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反垄断法草案自起草之日起就备受关注,围绕它的争议从未间断,有时甚至一度影响立法进程。
提请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对草案给予持续性关注,观点碰撞仍然十分激烈。目前这些争论的问题各方面均已形成共识。
反垄断委员会是否有必要成立
在反垄断法中如何规定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普遍关心的问题。
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设置反垄断机构,既要考虑现实可行性,保证反垄断法公布后的实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因此,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
由此,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草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对于反垄断委员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李明豫委员说,不能一涉及多个部门执法就成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反垄断的议事协调机构可否由国务院授权某个部门负责?由其协调各个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蒋祝平委员建议切实强化反垄断机构的执法职责,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他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存在两类垄断行为,一类是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是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行业,另一类是在华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比如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轮胎、网络设备、照相机、软包装等。这两类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要求调查处理情况甚多,且所涉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主要有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交易局反垄断处和国家发改委,但实际上有权负责执法的部门或机构不下十几家。
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此外,草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也作了具体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压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
是否应强调对一些重要行业的保护
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对此表示赞成,建议对草案中“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给予清晰的定义,要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促进行业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增加这一条款很重要,“这些行业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对它们的经营者进行保护也是对的,但要加强监管。”
草案三次审议稿基本保留了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