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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行首次为ATM诈骗案买单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7-4 1:44:00
    • 据中法网
       
        客户在工行的ATM机取钱不成,打客服电话,一分多钟无人接听。他按ATM机上的“操作须知”操作,结果被卷走近14万元,原来“操作须知”是骗子所为。他与工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经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2007年6月29日,苏州中院终审判决,判令工行为储户取款被骗造成的损失担责三成。据悉,这是我国首家银行因储户使用ATM机被骗被判买单的案件。
      “操作须知”骗他14万
        2006年4月8日晚8时左右,蒋建樑持工行牡丹灵通卡至位于苏州市景德路和中街路交叉路口的工行ATM机上取款。按照正常的取款程序输入了密码和要取款的金额1500元,取款机屏幕显示交易成功后,他等着机器吐钱。这时机器内突然发出一阵异响,钱也没有吐出来。
        他怀疑ATM机发生了故障。于是,拨打了工行的客服热线“95588”。电话响了一分零三秒,无人应答。
        正在他焦急的时候,他发现了ATM机上贴有一张“操作须知”。那是一个长方形、黄底黑字被封塑过的牌子,非常精致,看到这则提示,他焦急的心情才缓和下来。
        他按照ATM取款机“操作须知”的联系电话:618-922-95588拨过去。与前一个电话一分多钟没人接听不同,这个电话很快就接通了。
        接话员详细地询问了ATM机的具体故障情况后,向蒋建樑解释,这是取款机出现了故障,他代表工行表示歉意。为了保障卡上资金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他在电话中指导蒋如何操作,将卡中款项“安全”转移,最后按电话提示将卡重新插入取款机内。
        他每一步都是认真按照电话里的指导认真操作的,他认为自己的资金这下安全无误了。于是,他便安心回家了,等待次日持身份证到工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天上午9点半左右,他带着身份证来到工行,发现张贴在 ATM机显要位置的“操作须知”依旧醒目地在那里。
        但是他拿到卡,查询后几乎惊呆了———卡上余额只剩30元,而近14万已被转走!
        怎么会这样?他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发出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听了他的情况后告诉他:张贴在 ATM机上的“操作须知”并不是银行所为,跟银行无关。
        蒋建樑无法接受,他立即向苏州警方报了案。
        警方受理后,经侦查发现,有人分三次以5万元、5万元、3.85万元将蒋账户上的13.85万元转入3个账号,后又在当夜,被全国各地26个不同账号取走。
        警方向记者解释了“操作须知”上所谓“ATM机事务处理中心电话”:95588的确是工行的客服电话,但618-922-95588,有效数字只有8位,即61892295,是一个小灵通号码,后缀的3位数字“588”属于无效数字,是用来迷惑客户上当的。
      银行:
      诈骗案与银行无关
        案发之后的两个月内,蒋建樑几乎每天都奔波于案发的苏州工行景德路分理处和苏州支行之间。
        分理处的营业部经理告诉蒋建樑:ATM机诈骗事件是刑事案件,应该找公安去,与我们无关!无奈之下,蒋向有关媒体反映了他的遭遇。工行苏州支行一位部门经理得知蒋建樑的举动后,并主动找到蒋建樑表示慰问,但同时表示,银行确实没有责任。之后,又有几位银行工作人员找过蒋,他们甚至拿出一些“慰问金”,希望蒋理解银行的苦衷,不要再“闹事”,但他们也强调ATM机诈骗事件确实与银行无关。
        蒋建樑觉得,既然银行说ATM机诈骗事件与银行无关,就没有理由出“慰问金”,他要的是自己损失的资金。他认为银行对ATM机监管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客服电话“95588”一分零三秒无人接听,这些都是导致其资金损失的原因。遂一纸诉状将苏州工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工行苏州支行赔偿损失13.85万元和利息。
        苏州工行认为:首先,ATM机的管理欠缺和此案的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导致蒋建樑存款流失的直接原因是他人所致;第二,蒋疏于防范,听信犯罪嫌疑人的告示造成资金损失。客户在办理灵通卡时,都必须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工行的服务电话仅95588,蒋是凭密码转账;第三,被告为防范ATM机的操作风险,已在机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另外,案发当日,95588人工服务热线并没有蒋建樑的投诉记录,所以后果应由蒋自行承担损失。
        银行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章程,以证明蒋建樑没有履行章程中规定的附随义务。
        蒋对此反驳说,他在2004年办卡时,从未见过工行所谓的章程,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而且伪造“操作须知”与银行认可的提示都是贴在机体上。
      法院:
      判决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
        第一次审理这种案件的沧浪区法院法官表示,该案的焦点是银行究竟有无过错。
        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也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在被告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已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95588,接通时间为一分零三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不能说没有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对此,法官说:“银行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遗漏和疏忽。利用ATM机诈骗行为直接关系到市民的财产安全、家庭生存和社会稳定,应该是很严重的事情。这样判,也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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