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主持人:肖先生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交了社保,退休后,他到另一家医院上班。一次工作中,肖先生不慎受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新单位对认定不服,将社保部门告上法庭(详见本报6月6日报道)。对肖先生的工伤赔偿,到底该由谁埋单?让我们看看读者的说法。
读者说法:
鼓楼区林先生、一网友:新单位应该赔。虽然肖先生与新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书》,但事实上已与医院构成了雇佣关系,肖先生在工作中受了伤,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没有错,理应由新单位承担这笔赔偿费用。
罗源县叶女士、手机尾数7825的读者:按照法律规定,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肖先生与新单位间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就应当认定两者之间为劳务关系。再说,肖先生既然已经交了社保,退休后的看病、养老就要由社保部门来负责,要不然社保费不是白交了?
法院判决:
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职工求职申请表》、肖先生在新单位的工作证等证据,足以认定肖先生是新医院的职工。
肖先生受聘后要遵守新医院的规章制度,与其他员工所享受的待遇一致,对外也是以新医院员工的身份从事医疗服务,以上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新医院就应该支付肖先生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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