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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效  卖方要赔违约金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4-20 1:18:00
    • N栏目主持 张林   蔡雪玉 林哲森

          主持人:孙明在房产中介公司的推荐下,准备购买李永红名下的一套二手房,并在签订合同当日,将2万元定金交给中介公司监管。可最终,孙明交了首付款,李永红却不愿卖房,也不想赔2万元给对方。(详见本报4月18日报道)那么,这笔定金该如何认定呢?

          读者观点:仓山区陈先生认为,从合同约定中可以看出,李永红已经要求孙明支付定金,只是孙明没有直接交给李本人而已,不能因此否认定金的效力。李永红应当赔偿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网友“福州王律师”、“ye-hei”则认为,订立合同时,一方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至于造成的赔偿责任,将由中介承担。

          鼓楼区龚先生说,卖方没有拿到定金,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这样都要负责的话,要是中介和买方串通,没收钱也说有收,那卖方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法官说法:由于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大家的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三方都应履行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孙明所支付的定金在交易过程中由中介公司监管,所以,孙明将钱给中介的行为,应当认定定金已经支付给李永红。李永红违约不卖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孙明2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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