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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撤出小区惹官司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3-29 1:38:00
    • N栏目主持 张林 林哲森

          主持人:很多新建小区在业委会成立前,一般都是开发商先委托物业公司前期管理。由于不是业主自己选的物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往往容易产生矛盾。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

      案例回放:
          某开发商在福州广达路新建了一楼盘,由于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开发商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前期的物业管理。其中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管理,期限从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
          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先后两次向业主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和楼道修补费、防盗网修补费。2004年12月,物业公司退出小区。而后,物业公司将管理该小区时收取的尚未退还给各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和楼道修补费、防盗网修补费移交给开发商。小区业主认为,这笔钱物业公司不该收。收钱之后,物业公司又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所收费用交给开发商,实属不当,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认为:公司退出小区之前,已将业主交纳的费用的余款全额交给开发商。因此,业主应告开发商,要求开发商退款。
          业主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的委托合同,与业主无关。物业公司收走了不该收的钱,在退出小区管理之后,理应将钱退还给业主,而不是退给开发商。
          主持人:物业退出小区之后,向业主收取的费用该退给谁?欢迎参与我们的讨论,发表看法。参与方式:登录海都社区BBS福州在线参与讨论,或者发送短信至海都报信台(移动用户发送至07788110、联通用户发送至8383110、小灵通用户发送至93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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