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3-25 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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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咨询:我的同事王某与万某在1999年登记结婚。今年1月两人因感情不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称,万某在与其结婚前,已与吴某登记结婚。2000年,吴某在得知万某与王某结婚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认为,万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此案属于无效婚姻还是离婚纠纷?
林昌样律师解答:本案应按离婚纠纷处理。万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万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但吴某放弃了追究万某刑事责任的权利,并通过诉讼途径与万某解除了婚姻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万某的前婚姻已经解除,重婚的事实已经消灭,所以,后一婚姻,即万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已从原来的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