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王烽
本报讯 昨日,省经贸委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
通知表示,年检时供油协议已过期但仍在供油的,可提供近3个月的部分发票,即视同供油协议仍在履行;若供油协议中,供油单位与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应由销售单位出具供油证明。
已批改建、扩建或迁建的加油站,若旧站仍在营业的应按年检要求进行年检;若旧站停业或拆除,新站在建,旧站应办理歇业手续,歇业期满新站尚未建成的,可再申请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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