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海都资讯网>> 新闻点击>> 财经>> 正文
    • 港口设施保安费不得税前扣除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6-28 1:17:00
    •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石永新

          本报讯 福州市国税局昨日介绍,根据国税总局的最新通知,港口设施保安费不得税前扣除。

          通知称,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Powered By Google
  • 相关热词搜索
  •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