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石永新
本报讯 福州市国税局昨日介绍,根据国税总局的最新通知,港口设施保安费不得税前扣除。
通知称,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