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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明知无产权证 却介绍买卖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6-27 1:00:00
    •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王小华

          本报讯 “合同中作出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明知卖家没有产权证却欲卖店面;未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却从事经纪活动。”昨天,福州市鼓楼工商对福州户方房产中介公司的三项违法行为,作出1.5万元的处罚。

          日前,市民李先生向福州市鼓楼区12315投诉,称其在福州“户方”房产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一份购买台江区宝龙广场某商铺的合同,现因卖方无法提供产权证,要求解除合同遭拒。

          经了解,在福州“户方”房产中介为买卖方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甲方林先生将位于台江区宝龙广场的商铺(未取得产权证)转让给乙方李先生。后因林先生无法提供商铺产权证,李先生正式提出解除合同,“户方”房产中介则不同意解除该合同。后经鼓楼工商局调解,三方解除合同。

          调解中,鼓楼区工商局发现“户方”房产中介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经查,2007年4月,该中介公司在从事房产居间服务中,使用预先拟定好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鼓楼区工商局调查认为,该条款属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同时,鼓楼区工商局在调查中发现,“户方”房产中介在明知卖方未取得商铺产权证的情况下,为促成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充当甲、乙双方居间人。而按照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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