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马龙生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在参加“城市发展国际论坛”时表示,住房是人的基本权利,住房发展要从过去过分追求经济增长,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共享发展成果,“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见本报今日A8版)
将住房从纯粹市场问题转变为“人的基本权利”来认识,是各级政府逐步达成的共识,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的工作思路,也是朝这个方向规划的。但从当前实际看,在城市三五年之内,真正的“保障性住房”还很难让人期待。这不是说各级政府没有诚意,而是在“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认识上,还处于概念不清、目标不明的阶段,无法看到一个完整严密的可行性计划。
其一,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谁是“人人”?城市里,有当地居民,也有大量流动人口,他们的住房困难各自不同。如果不论常住与外来人口,都以购买低价房为解决之道,恐怕盖再多房子也不够。还有,外出务工或做生意者,在老家有住房,流动到其他地区又成无房户,他们的住房基本权又如何认定?
其二,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怎样才算“享有”?住房市场化以来,政府一直是倡导买房的。人们习惯地认为,只有买了房,才算有房。如果拥有产权才算“享有”,租住政府的廉租房算不算“享有”?哪一类人拥有了怎样的住房待遇,才算“享有”,需要明确界定。
其三,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怎样才算“适当”?适当是一个相对概念,适当与否,不能不考虑地域因素与生活差异,不能不区分买房、租房等形式……如果只有原则,没有具体标准,原则很难落实;但以我国各地情况之复杂多样,标准又很难一刀切。
“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操作主体,无可置疑是政府,但政府不可能亲自盖房子、分房子,如果无法在公益化调控与市场化运作间寻求到平衡点,政府很可能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
怎样保障“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目前还是模糊概念。我以为,既然认识到住房是人的基本权利,就不能让它总停留在概念上,应该一点点兑现才是,即使推进得比较缓慢,也比光说不做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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