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7月1日起,我省养路费征收政策将有重大调整。省公路稽征局昨日透露,届时,缴费时间将放宽,滞纳金缴纳政策等也作相应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从7月1日起做如下调整:
养路费征收有三大变化
■新车按日计征
新增车辆原规定为:按旬办理新车入户缴费手续(上旬征收全月养路费,中旬按全月费额的2/3征收,下旬按全月费额的1/3征收)。
现规定为:从公安车管部门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
政策解读:对新车按日计征,减少车主的缴费,计费更科学合理。
■报停复驶车按天收费
报停复驶车辆原规定为: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按旬办理复驶缴费手续(上旬征收全月养路费,中旬按全月费额的2/3征收,下旬按全月费额的1/3征收)。
现规定为: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从办理复驶之日起按天计征当月养路费。
政策解读:按天收费,更合理,减少车户缴纳费用。
■缴费时间放宽
原缴费时间为: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领取养路费凭证。
现缴费时间为:车户可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
政策解读:方便车户选择缴费时间,避免很多车户集中到月底去缴纳次月的费用,造成缴费时间集中,费时费力。
滞纳金征收政策有大变化
一、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免收滞纳金。
二、收取比例:比例由原规定1%日调整为5‰日。
三、计算基数:基数由原来的月应征额改变为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具体计算方法公布如下:
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政策解读:欠缴时间越长,滞纳金缴纳总费用将提高。
车户滞纳金收取比例由原规定1%日调整为5‰日,看起来,整个收取比例降低了一倍,但是由于缴纳基数比原来的计算方式增加很多,因此滞纳天数越长,滞纳金缴纳费用时间上增加更多。
例如一辆每月缴养路费100元的小车,漏缴一年,原来需要缴纳滞纳金额为100元×1%×365天=365元。但政策调整后,一辆月缴养路费100元的小车,漏缴一年(属于欠缴费超过两个月的情况),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即为12月应缴纳的费用的1/2,为100元×12月×1/2=600元。因此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600元×5‰×滞纳天数365=1095元。
牵引车征收政策调整
所有牵引车由原来的只征收牵引挂车改变为牵引车头和牵引挂车分别征收。半挂牵引车(指牵引车头)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牵引挂车和集装箱运输车(指挂车)按原有规定征收。请拥有牵引车辆的车户在2007年5月份至6月份内携带牵引列车车头和挂车的行驶证到车籍所在地公路稽征所申报,以便办理7月份养路费和货运附加费缴纳手续。
政策解读:原来没有对牵引车头进行计费,现在按照车头整备质量的1/2核定养路费征收。牵引车缴纳的费用总的是增加了。
车辆包缴比率不得低于75%
从2007年4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含25%)。
政策解读:车辆行驶在福建境内,包缴比例不得低于75%。据了解,根据交通部的规定,车辆缴费优惠不得超过25%,因此所有车辆低于该标准,我省稽征部门都将要求其补征公路规费。如一辆浙江的车子行驶到福建,我省稽征部门发现其包缴比例仅65%,就将补征公路规费。
如果是我省认定的外挂车辆,将按照我省的征收标准,全额补征公路规费。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制定的票据样式印制。凡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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