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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滞纳金为何成了陷阱?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5-11 2:07:00
    • N毕舸

          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老百姓要是交晚了都会被要求缴纳滞纳金。深圳市政府公布的今年度重大课题调研通知中指出,滞纳金的收缴主体和收缴标准较混乱,有的违反法律法规,有的侵犯群众正当利益,深圳将探索形成加强滞纳金规范管理的有关办法。(5月9日深圳新闻网)

          滞纳金收缴混乱并不是深圳的“专利”,而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大家恐怕都还记得前两年轰动一时的安徽农民工杜宝良在北京105次违章事件———杜宝良的罚款共计10500元,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所谓的滞纳金。由此可见,现行纳金制度存在重大弊端。

          按法律界说法,滞纳金是为督促公众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它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收取主体要么是行政机关,要么是事业单位。

          众所周知,滞纳金须符合“有限惩罚原则”,必须适度、公正、透明,否则就成了滥罚。但在现实中,自来水、电力、物业管理等公司企业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中,很容易发生“合同陷阱”,即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严格约束”,对其存在故意与非故意因素所造成的费用迟交现象,全部归结于故意过错行为,从而采取高额的过度惩罚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

          更令人担忧的,则是行政执法中的天价滞纳金现象。诚如杜宝良茫然不知地105次在同一个地方违章,北京交警部门却没有及时告知或提醒,而是坐等杜宝良反复出错,最终背负上万元罚款的沉重包袱。这就是行政执法的不作为乃至反作为,过度放大滞纳金的惩罚性,而没有让执政执法应有的警示性发挥作用。人们有理由担心,普通民众很容易成为一些执法部门借滞纳金搞创收的受害者。

          这就需要对“滞纳金谁都敢收”进行权力过滤。笔者建议,对行政领域的滞纳金收费,有关部门应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全面审核,超出审批范围的滞纳金一律砍掉;对公共事业的滞纳金收费,应在严格的成本核定下,设立收费标准,规定上限,并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履行告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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