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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禁食品借用"药名"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4-6 2:25:00
    • N《北京青年报》供稿

          本报讯 昨日,卫生部发布今年第7号公告,严禁食品借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夸大功效并擅自添加禁用物品;同时,食品经营单位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卫生部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报。

          卫生部近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法规,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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