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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顶楼露台要"充公"?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4-18 2:32:00
    • N本报记者 林海峰 黄孔瑜      实习生 陈俊宇
        
          本报讯 “小区顶楼的那些露台花园要拿出来‘充公’了,以后我们可以上去泡茶看流星了……”连日来,关于《物权法》通过后引发的小区赠送露台和底楼草坪归属问题的帖子,在福州的一些小区业主网上流行开了。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物权法》通过前,关于小区顶楼赠露台、底楼赠小院绿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此类纠纷时也拿不准,导致纠纷不断。”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说,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出台,届时,业主维权将真正有法可依。

      业主担心露台被“充公”

          昨日上午,记者在福州鼓楼区华屏路“金冠花园”小区内看到,14号楼一层的一户业主,用铁护栏把屋前的十几平方米的绿化用地围了起来,俨然成了“私家花园”。

          因为该套房已出租,记者无法采访到业主。小区的居民说,类似的“私家花园”小区里还不少。

          小区业主们说,待《物权法》出台后,会商讨如何恢复这片被占有的绿地的使用权。对于业主们的“用《物权法》讨回绿地”的议论,“私家花园”的业主显得很担忧,怕以后这片绿地会被“充公”。

          福州市仓山局房管局的有关人士称,类似的“赠送绿地”、“赠送顶楼露台”的现象,在福州2000年后新建的小区里并不鲜见,很多开发商借此来促销,甚至抬高楼价,一时间带有“空中花园”、“绿地”的房子还很抢手。

      有的开发商已叫停

          昨日下午,记者以购房者的名义,拨通福州市的10个楼盘售楼部的电话,有两家表示,为避免出现纠纷,顶楼并没有设置露台花园。另有8家则称有各种各样的“露台”,且售价都比较高,有3家是采用复式房形式,以把顶楼房子与露台打包的促销形式出售(虽没有明确表示赠送,但一旦购房后,业主就可以单独使用,在上面种花造园);有3家则直接以合同赠送的形式,把顶楼露台划归业主使用;另有两家并没有借此促销,售楼小姐称,虽然合同中不会标注露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但露台只有顶楼业主可以上去,购房后可单独使用。

          对于记者关于《物权法》出台后露台会被“充公”的担忧,上述8家楼盘的售楼小姐称,这些露台只有顶楼业主才上得去,“没有关系的,不管法律怎么规定,都不要担心”。

          尽管销售小姐对《物权法》新规不太在乎,但开发商还是挺关注的。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南江滨某楼盘的销售主管,她称,前段时间,公司就召集了法律顾问商讨,明确要求在今后推出的新楼盘设计中将不再留出露台,在与业主签合同时也不再标注赠送露台或赠送草坪等协议,以免《物权法》出台后承担“合同欺诈”等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各方呼吁配套细则早日出台

          “那些已被某个业主占用的露台、草坪,《物权法》出台后该如何处置?”这是很多业主关注的问题。昨日,记者上网查阅了人民网的一篇报道:北京的一位律师曾指出,对于已经由开发商附赠出去的花园、地下室和露台等空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来肯定是由全体业主来决定它的使用问题。

          福州仓山区房管局的一位人士说,《物权法》出来前,因为没有专业的法律条文约束,业主维权起来也很难,而《物权法》通过后,主管部门也都在研究,出台后应会发布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处理这一类因建筑公共部分被私人占用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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