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杨枫 林哲森
主持人:前几期的“拍案说法”中,主持人曾和读者探讨过一个案例,说的是车主雇司机拉货,司机出了车祸,致使一个免费搭车的乘客受伤,法院最终判令司机和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详见本报去年12月20日、22日报道)。今天,我们来关注一起类似的案子,和上次的案子不同的是,出租车的车主是将车承包给司机营运,而乘客也不是免费打车的。
案件回放
2005年1月15日上午,李某乘坐吴某驾驶的出租车,从福州前往连江。当车途经104国道时,出租车因避让一部货车,撞上路边的石头,翻倒在地,乘客李某受了伤,被送入医院治疗。随后,福州交巡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
而在此之前,吴某与出租车的车主曾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曾某将出租车租给吴某营运,每班租金为100元,在租车期间,如遇交通事故,包括经济损失在内的所有责任,均由吴某负责,曾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车祸发生一个多月后,乘客李某伤愈出院,但由于赔偿事宜没商量好,就将的哥吴某及车主曾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一万余元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和曾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车主曾某认为:他与吴某签订了《出租车出租协议书》,双方是租赁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吴某肇事出了车祸,责任与他无关。
的哥吴某认为:作为车子的真正主人,曾某或多或少都要赔点钱。
乘客李某认为:吴某造成了交通事故,无疑要承担责任,而肇事的车子是曾某租出去的,他也难逃责任。
主持人:目前,福州大部分的出租车都是承包给的哥开的,那么,由于的哥自身原因出了车祸,造成乘客受伤,出租车的车主到底要不要赔偿?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第三者(乘客)是否有约束力?欢迎参与我们的讨论,发表看法。
参与方式:登录海都社区bbs《福州在线》参与讨论,或者发送短信至海都报信台(移动用户发送至07788110、联通用户发送至8383110、小灵通用户发送至9345110)。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