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林哲森
主持人:孩子大了,做父母的把钱交由儿子保管,那是常有的事。可儿子未经父母允许,擅自将钱花了,用于小两口的开销。今天,我们就来关注这么一起案子,说的就是为了讨回一笔保管金,父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的事儿。
案件回放:
2004年,因儿子吴一(化名)车祸身亡,吴氏夫妇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经调解,得到了15万元的赔偿款。还沉浸在悲痛中的吴氏夫妇,没有心思去法院领这笔钱,于是就委托另一儿子吴二,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让他将钱存入银行账户,代为保管。此后,吴二分多次从这笔存款中提走61000元,用于自己房子装修和日常开销。
半年后,吴氏夫妇向儿子吴二要这笔钱时,发现钱少了6万多,多次催讨后仍不予归还。一怒之下,夫妻俩就将儿子吴二和儿媳妇朱某告上法庭,除了要回钱外,还要求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吴氏夫妇将钱交由吴二保管,他们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吴二理应将钱归还,并支付利息。吴二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儿子吴二认为:钱既然都花在家用上,就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应该由他和妻子朱某一起还,一审法院只判自己单独偿还,明显不公。
而儿媳朱某认为:吴二说钱花在家里,就要拿出证据来,要不然,只能认定钱是吴二一人花的,与自己无关,因此,自己不用承担还钱责任。
吴氏夫妇则认为:钱被取走是事实,小两口都拿不出证据证明是谁动用了这钱,所以,应该由他们共同偿还。
主持人:吴氏夫妇失去了一个儿子,已经十分不幸,又与另一儿子、儿媳对簿公堂,对这个家庭来说,更显得可悲。吴二将保管的钱擅自提出开销,其妻子朱某究竟有义务一起偿还吗?欢迎参与我们的讨论,发表看法。
参与方式:登录海都社区bbs《福州在线》参与讨论;或者发送短信至海都报信台(移动用户发送至07788110、联通用户发送至8383110、小灵通用户发送至9345110)。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