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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份劳动合同出现两个版本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6-9-27 11:20:00
    • N栏目主持 张林 林哲森
         
        主持人: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很多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相关部门为了规范管理,要求雇佣双方补签合同。但由于原先的合同管理不太规范,合同内容不太明确,遗留了很多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起问题合同引起官司的案子。
      【案件回放】
        1991年开始,赵山在福州一家鞋厂当保安,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的要补签。在这种情况下,鞋厂与赵山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1年10月23日至1999年10月23日。由于当时合同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双方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并没有将合同内容中的空白部分划掉。1999年合同期满后,赵山仍在鞋厂当保安,一干又是6年,在这6年内,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合同。赵山原以为可在鞋厂一直待到退休,可令他想不到的是,2004年12月22日,鞋厂解雇了赵山。赵山于是和鞋厂交涉,要求鞋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可最终,双方还是没谈成。
        随即,赵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赵山和鞋厂都出具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本应当内容一致的合同,却大相径庭。赵山出具的合同中,空白处填上了养老金和公积金的相关条款;而鞋厂出具的合同中,空白处仍是空的。
        一审法院认为,鞋厂解雇赵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赵山没有理由要求鞋厂支付赔偿金。至于养老金和公积金的条款,法院驳回了赵山的请求。赵山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赵山认为:鞋厂解雇了他,除了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外,还要给一笔赔偿金,以弥补他的损失。此外,还要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养老金和公积金的损失。
        鞋厂认为:解雇赵山,厂方愿按照法律规定,给他一笔经济补偿金,但没必要再支付赔偿金。至于养老金和公积金的问题,相关条款是赵山自己填上去的,当初的合同中根本没有这些条款,当然就谈不上赔这笔钱。
        主持人:这个案子除了牵涉到厂家解雇工人时,工人到底能够获得多少赔偿,还关系到以哪方出示的合同有效的问题。二审法官会怎么判?如果有关公积金和养老金的条款真是赵山自己填的,合同有效吗?欢迎参与我们的讨论,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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