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储白珊 王昱 林哲森
主持人:凡事都讲求个先后有序,可福州台江区的原社区居委会主任赵某,做了一件差点让4个人打起来的事:他以居委会的名义,几乎同时将一套房子租给4个互不相识的人,然后携4人交的租金跑了,这4个人都认为自己是合法的承租户,不愿意与别人同住。现在,大家就来评评,谁有权入住?
案例回放:2005年3月,台江林先生与某居委会签了份协议,约定租下某号房屋,租期16年,入住时间是2005年3月17日,租金30万元。签协议当天,林先生就把租金付给了居委会,可居委会并没有按约定把房子腾出来。林先生忍无可忍,便把居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居委会交出房屋钥匙。
但令林先生想不到的是,法院调查出一件更令人想不到的事情:居委会在跟他签协议前,曾跟其他3人也分别签过租住这套房子的协议,租期和入住时间还差不多!这些协议都是由居委会主任赵某签字,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
事发后,赵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
争议焦点:林先生认为,他是最后一个签协议的,居委会当以最后一次的协议内容,将房子钥匙交给他。
另一承租户李某则认为,在林先生签协议之前,他就入住了,现在租期没到,将房子让出来是不合法的。林先生只能要求居委会赔偿,不能要求居委会继续履行合同交出钥匙。
主持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当事人涉嫌犯罪,就变得无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这时候受害一方当事人,本案中就是4名承租人,任何一人都有权决定撤销合同,或者让违约方继续与任何一名承租人履行合同。本案中林先生的那份租房协议,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您认为这4名承租户谁有权利入住这套房子呢?法院又该怎么判决这个案子?欢迎参与讨论。参与方式:短信参与者发送短信至海都短信平台(移动用户发送至7788110、联通用户发送至8383110、小灵通用户发送至9345110);热线参与者请拨打87793059;网络参与者请登录www.1731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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