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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审判决 探望孩子不一定非得上门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6-3-2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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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栏目主持 储白珊 王昱 林哲森

          

        主持人:离婚了,夫妻为了孩子的探视权闹上了法庭(见昨日本报A7版),昨日,许多读者看了我们的栏目之后参与讨论,多数人认为,为了孩子,双方应该协商解决。
        法官说法:一审仓山区法院判定林先生每月第二个星期的周末探望孩子一次,遇“春节”、“五一”、“十一”,在第三、四假日间探望孩子一次。
        可林先生认为,这样他每年只能探望孩子15次,太少了,便提起上诉。
        终审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不一定非得上门探望。由于林先生与其前妻住在同一个村子里,来往接送也比较方便,所以适当安排孩子在探望期间到林先生家居住,是一种很好的探视形式。但是,法院已经将孩子判归母亲抚养,林先生也不宜将孩子接到自家太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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