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海都资讯网>> 新闻点击>> 福建>> 正文
    • 学生假期住公寓不得另收费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3-31 2:16:00
    • N本报记者 叶琦

          本报讯 从今年起,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其收费须由该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收取,不得由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收取。学生假期居住在自身公寓内的,学校不得另行收费。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重新制订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今年开始实施。

          收费标准中,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千瓦时电、2吨水计算。对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学校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对学生收取费用。

          根据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住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住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据悉,新的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将公寓分为5档,每生每学年分别为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600元。


  • 相关报道
    Powered By Google
  • 相关热词搜索
  •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