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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小区消防隐患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南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7-3-27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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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市出台规定,明确群众举报投诉居民住宅区(楼)火灾隐患查处的时限、方法、权限及处理方法。

        对群众举报投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以及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负责查处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人实施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无法查明违法行为实施人的,由所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负责查处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对群众投诉举报居民住宅区(楼)存在其他火灾隐患的,由居民住宅区(楼)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既无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又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楼),根据《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建筑物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管理或者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规定进行整改。

        此外,该管理规定还要求,对居民住宅区(楼)存在的火灾隐患,负责查处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查处情况通报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督促其做好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带来的火灾隐患,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通过民事途径,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等方式,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福州日报记者 钟素梅 通讯员 刘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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