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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消费维权典型、疑难案例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3-14 1:55:00
    •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黄明

        本报讯 昨日,省消委会通报了2006年消费维权典型、疑难案例,2006年我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1009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591.6万元。

      【案例一】
      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获赔
        2006年1月,郑某在莆田佰盛油漆店购买了“华润”牌冬用苯稀释剂、固化剂、半光清面漆、内墙漆及上海古象涂料等商品,用于新房装修。
        1月28日郑某发现华润简美内墙漆有4桶桶壁内侧锈斑和镀膜大面积脱落,加之室内空气气味严重,即请省室内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称甲醛、二甲苯、甲苯严重超标。涂料漆桶生锈镀膜脱落说明产品存在强腐蚀性,对人体有害;但室内空气污染与地板、家具、涂料等都有关系是综合性问题,难以分清责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消费者自行委托治污公司进行空气中有害物质清理,由经销商负责治污及检测等相关费用11800元。

      【案例二】
      抵用券文字有歧义  应作有利消费者解释
        2006年10月,消费者周某在漳州芗城区一餐馆消费了198元后,结账时拿出上次在餐馆消费时所赠送的80元
      (8张)抵用券,不料,餐馆只允许周某使用一张抵用券,即只能抵用10元,原因是餐馆在抵用券上印有“每张限用一桌”。周某认为“每张限用一桌”的意思应为“所有抵用券可以在一桌抵用”。
        消委会认为,抵用券上印制的“每张限用一桌”有歧义,从字面上容易让人产生“每张抵用券都可以在一桌抵用”和“一桌只能抵用一张”的两种解释。按照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例三】
      产品投保不免责  经销商先赔
        2005年12月,安溪县消费者李某用电暖宝取暖,半夜电暖宝突然爆炸伤人。经医院诊断“左侧腹部、左大腿共约4%体表面积烫伤创面”。李某要求经销商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24000余元。
        该电暖宝为浙江省慈溪市佳诺电器生产,厂家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险宁波慈溪分公司投保,经销商安溪县华林商场认为,电暖宝爆炸伤人责任在厂家,只有在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才能考虑赔偿。经协调,华林商场赔偿消费者李某共计24184.6元。同时依据《消法》规定,安溪县消委会协助经销商到厂家追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6849.53元。

      【案例四】
      自来水公司多收水费
        自2004年9月水表改为一户一表后,南平刘某就发觉所缴水费高于未改前,至2006年以来水费高得离奇,水表在无人用水的情况下竟会“走”。自来水公司检查后认定是水流压力不够稳定引起的波动造成的,在未经消费者同意下自来水公司更换了水表,也未告知水表的底数和是否需要对更换水表进行检测。
        南平市供排水公司认为,1979年沿用至今的《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则(试行)》规定,“为使水表计量准确,公司可随时换回水表进行检验,用户对水表计数发生疑问,可向公司缴水表检验费,要求进行检验……”南平市供排水公司认为用户要求补偿没有依据,双方协商不成。

      【案例五】
      信用卡未收到却被收年费
        福州一消费者林某,2006年6月突然收到信用卡中心的两封中信银行信用卡年费收取对账单时,才想起前一年他将个人信息交付给上门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的工作人员,但一张信用卡都未收到,竟需交纳两份年费,他要求取消同银行的合同关系。
        银行方面认为,他们是依照消费者填写的中信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办理的信用卡,按照规定,只要申领人的申请被核准其信用卡即会被开通,不管是否使用都要收取年费。经协商,中信银行为林某无偿办理退卡。

      【案例六】
      投保金额超过可保价值
        南平市延平区刘某一辆价值44520元的汽车,于2005年8月被正在作业的无牌装载机撞破围墙后侧翻,压成报废。交警部门认定装载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向汽车的保险人———太平洋财险南平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合计4.49万元。
        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但只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汽车保单的保险金额核定理赔金,2006年11月6日,保险公司支付刘某理赔金3.21万元。

      【案例七】
      保险续保增设门槛
        2003年,许某购买了太平洋人寿南平中心支公司经销的太平盛事健康一生寿险,并购买一份健康险———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年3月21日,保险公司在核保投保人许某的健康险时,发现许某患有轻度脂肪肝及总胆固醇轻度增高。依据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增加保费、降低档次及部分免责的决定,如果投保人不同意,按现金价值退保。许某提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告知且合同上也未注明续保条件,认为保险公司此举不合理,侵犯其知情权。经调解,太平洋人寿南平中心支公司同意许某的要求,寿险和健康险都全额退保,合计59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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