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福州 高杰(教师)
当一个人萌生违规的冲动而尚未违规时,他周围的人就陷入被牵连的“危险”中———这种规定很奇怪吧?这样的规定已出现在上海师大《学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中(下称“上师大规定”)。(可参考本报昨日B5版)
根据上师大规定,“对他人异性留宿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学校的本意是希望通过同学间的“举报”遏制留宿异性现象,这样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仔细琢磨,就能发现它的无理。
其一,这是一种变相“株连”。学生无法选择舍友,更没有义务“事先知道”哪个舍友打算留宿异性,而上师大规定使得他们处于被“株连”的危险中。
其二,这个规定难以落实。每个学生的作息时间、习惯不同,“住在那个宿舍”不等于“当时在宿舍”;而“当时在宿舍”也不等于“看见了”———难道我当时在“专心看书,没注意”不行吗?学生可以找出许多理由来回避教师的询问,就算教师不相信,又有什么办法加以证明?———除非有人认为应该执行“有罪推定”原则。
其三,这个规定将使同学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为了免受处罚,就必须像对待敌人一样地“检举揭发”了。那些既不愿因举报影响同学关系,又不愿被处分的同学,恐怕只能“撒谎”了。
一种很容易导致“撒谎”而落实起来却很困难的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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