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潇璇 林哲森
主持人:黄先生花了180元在福州晋安区某停车场租了一个车位,一个多月后,车辆竟丢失了。黄先生索赔,停车场却以180元只是车位有偿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为由拒绝,双方闹上法庭(详见本报11月27日A12版报道)。法院会怎么判?先看看读者的说法吧。
读者说法:
鼓楼区杨女士、手机尾数为1427的读者:黄先生支付了相关费用,和停车场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不管那钱是车位有偿使用费还是车辆保管费,损失都应由停车场负责。
台江区郭先生、手机尾数为5890的读者:停车场每天停放的车辆那么多,保安总不可能认识所有车主吧?由此可以理解,停车场只是提供车位,每天收取的两元钱也只是车位有偿使用费。不应该让停车场来赔偿。
法官说法:
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本案中,黄先生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停车场又收取了他的费用,那么双方就已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如今,由于停车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造成黄先生的车辆丢失,停车场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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