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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适房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2-1 1:22:00
    • N据新华社电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昨日正式公布,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今后只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且只能拥有有限产权,转让时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也被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产权有限政府可优先回购

        按照新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房地产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能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的,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且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根据新办法,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也不得将所购住房用于出租经营。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适房管理

          新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办法指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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