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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2-26 2:20:00
    •      昨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

          张世诚介绍,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从而达到既节约成本又规避责任的目的。劳动部近期就此现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咨询。

          张世诚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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