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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台河矿难案事故宣判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2-23 0:57:00
    • N据新华社电

          12月22日,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12月15日、16日,新兴区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情况,经评议,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5名被告人先行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认定上述5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马金光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强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恒本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志恒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树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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