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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儿出走 老爸向商家索赔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2-21 1:24:00
    • N本报记者 张林  实习生 潇璇  通讯员 鲍玢宇     林映

          本报讯 林天(化名)的女儿酷爱上网,他就向福州一网络运营商申请安装宽带。由于网络运营商的失误,宽带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十多岁的女儿离家出走了。因此,他就拒绝交宽带月租费,并要求对方给予精神赔偿。网络运营商不同意,并将他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福州晋安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官司。

          据介绍,2004年初,家住晋安的林天和某网络运营商签订入网协议,由网络运营商提供宽带上网接入服务,月租费100元。合同签订后,林先生支付了300元的开户费及月租费。宽带装好了,可电脑却上不了网。一查才知道,由于网络运营商的问题,线路不通,致使宽带未安装成功。

          为此,女儿生气了,并离家出走。如今,女儿是回来了,可林天却气不打一处来,认为此事引发了家庭矛盾,并和网络运营商进行交涉。

          查清是自己的过失后,该网络运营商也多次与林天协商,表示愿意退还他所交的费用,并同意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因赔偿金谈不妥,被林天拒绝。

          今年7月30日,该网络运营商以向林天道歉,并多次组织协调此事未果为由,向晋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网络运营商认为,林天长期不交宽带费,他们和林天的入网协议已解除。但他们愿意返还已收取的初装费及林天所交的月租费500元,并以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补偿经济损失。

          但林天认为,因对方的过失,致使女儿因不能上网离家出走,造成家庭不和,给他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要求网络运营商按协议约定,以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补偿损失,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入网协议属于有效合同。林天长期不交宽带费,不能认为其与网络运营商的入网协议已解除。因此,法院驳回了网络运营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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