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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景名胜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2-19 1:10:00
    • N新华网  
       
          本报讯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委托给企业,更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城乡规划法》将在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法作为《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母法,规定了规划部门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把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直接赋予了地方政府。从明年1月1日起,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就有了这样一项执法的权力。

          “对继续出现违法违规建筑、破坏景区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法’、‘一条例’所规定的。”仇保兴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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