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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允许兼职行为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2-18 1:07:00
    • N本报记者 汪孝林

        本报讯 “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到底该从什么时候算起?”“解除合同用人支付补偿金参照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浮动工资?”“兼职合不合法?发生纠纷,兼职用人单位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12月16日晚,省内权威法学专家、管理专家为参加第6期“榕城媒体财经记者沙龙”的各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解疑释惑。

      工龄不能归零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与用人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10年”到底该从何时算起,出席沙龙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均提出该疑问。之前有学者认为,新法实施不具有溯及力,应该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对此,出席沙龙的省总工会律师、省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方维忠和福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傅继林表示,之前劳动部相关官员就此有明确说法,“连续工作满10年应该指的是实际工龄”,工龄不能归零。

      兼职也合法

          《劳动合同法》对兼职是怎么规定的?兼职合不合法?如果合法,兼职用人单位要不要帮兼职者缴纳社保金等?许多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对此,方维忠解释道,《劳动合同法》对兼职问题有这样规定,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职,给原单位工作造成影响,原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改正又遭拒绝整改的,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条款可以反过来理解,在一定条件下,兼职是允许的。兼职用人单位不需为兼职人员缴纳工资之外的社保等。

      工资包括所有报酬

          在场的也有几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出,有的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或不愿意签长期合同,企业该怎么办?方维忠建议,企业可以保留相应的证明,这样可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有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还提出这样的疑问:“按照新法规定,补偿金支付应参照解除合同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这个工资包括绩效和其他浮动工资吗?”对此,方维忠明确表示,现在许多单位的工资分成几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其他浮动工资,我们应该将工资概念理解成劳动报酬,包括绩效和其他浮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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