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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停车协议"丢车不赔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2-18 2:05:00
    • N本报记者 王帆宇 见习记者 张超晖

          市民反映:昨日一早,家住福州铁六小区的老李,带着和小区物业签订的停车协议来找邦邦。“停车位就在小区公共通道上,那是我们业主共有的,凭啥物业收占用场地费?凭啥我们交了费,还规定车丢了损了,物业不负一点责?”老李说,对这“霸王条款”,不少有车业主很有意见。

          邦邦核实:这份由福州天兴物业有限公司和车主们签的协议写明,物业“按照市物价委收费标准,收取占用场地费60元/月辆”,“乙方所交费用仅为占用场地费,车辆的损害丢失,刮痕等一切损失甲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邦邦看到,铁六小区的停车位确是在公共通道旁划出的。老李说,按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土地的权益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收取的应该是停车管理费,怎么收取占用场地费呢?

          一陈姓车主说,这60元的停车费已交了两三年,可能是因为发生过几次刮车纠纷,物业怕麻烦才于最近出了这么个协议。

          对此,天兴物业有限公司的经理黄义赛解释说,和一般的小区比较,铁六小区有一定特殊性,小区内公共通道并不属业主所有,而是归属铁路部门。天兴物业作为铁路部门下属的物业公司,是替铁路部门行使权利,因此收取占用场地费并没有问题。至于丢车损车概不负责,黄经理称,因为铁六小区是旧小区改造来的,没有封闭停车场,过去曾发生过有人恶意损车事件,加上收取的占用场地费只有60元/月辆,因此物业公司无法承担因车辆意外丢失和损害造成的损失。

          邦邦连线:对于铁六小区的这个停车协议,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邓向群认为,该小区情况比较特殊,车位权益所有人委托天兴物业收取占用场地费,不属于“管理合同”范围。但通常情况下,即一般小区里,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位收取的是管理费,若车辆发生丢失或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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