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2-12 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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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汪孝林
关注理由:《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前不久,这一条款被不少大型企业误读,炒员工事件不断:深圳华为公司要求7000多资深员工“集体辞职”(此事件在全国引起轰动,被媒体称为“华为门”);沃尔玛计划在上海的全球采购中心裁员110人;某中央级电视媒体解聘1800名编外人员……
这一怪象也波及了我省,福建版“华为门”不时上演,一些企事业单位仿效华为,突击裁员,辞退临时工。那么,今年底前有没必要裁员?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会给劳动者带来什么?它又将如何定位未来的劳资关系?
【典型案例】
一事业单位要辞退上百名临时工
“前几天,单位领导接到上面文件,昨日正式通知我要在年底前辞掉工作。”昨日,在福州马尾某事业单位干了11年的临时工曾先生,在得知自己要被炒鱿鱼的消息后,一时接受不了。今年45岁的曾先生在单位食堂当临时工,每月工资300元,没有社保、医保,去年新领导上任后,工资提到500元,单位也帮他交了社保。
昨日,该单位负责人刘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是根据上级部署才来清退临时工的,从全省范围来看,涉及的人员至少几百人。他坦陈,省级主管部门之所以有如此部署,主要考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临时工已经不符合手续。何况单位与临时工都是一年一签,到期不续约也属正常。
记者辗转拿到该事业单位上级转发的内部文件,其中提到:“根据省局精神,不符合条件无法继续聘用的现已在用临时工,全部于2007年12月31日前清退,补偿金标准将由省局统一制定。如不清退,发生劳动争议、诉讼,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单位不得再续签现有的临时工。具体清退方法,等待省局进一步通知,但现在要将情况和上级规定向在用各位临时工说清楚。”
裁减临时工现象并不是孤例
记者了解到,除事业单位外,我省还有一些企业纷纷上演福建版“华为门”。这些裁员企业有一定的共性,如历史较长,企业效益较好,员工队伍较稳定,涉及的人员要么年龄较大,要么在该单位工作时间较长。
有关专家介绍说,这种突击裁减临时工现象,在我省并不是孤例。他特别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事业单位面临的问题很大,因为这些单位的聘用人员很多,而且许多做法并不规范,原有社保、医保都没交。这些事业单位不是生产单位,大多不出经济效益,经费从哪里出,这是最大的问题。
一些企业裁员做法较为隐秘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已有不少企业老板上门咨询《劳动合同法》,不少人特别问到仿效华为做法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位于福州鼓山镇的一家大型鞋厂则“吸取”华为事件的教训,采取比较“稳妥”的做法裁员:分批分次逐个部门裁员,避免不必要的内部震动以及舆论关注。该厂员工说,被裁人员分为两类:工作年限超10年,年龄超45岁。当记者与该厂办公室负责人联系时,该负责人反应谨慎,坚称这纯属谣言。
上个月,福州某大型商场则以内部结构调整为名,裁掉一批老员工。该商场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回避了与《劳动法合同》有关的说法,声称这主要是因为内部结构调整,有一些不适合新岗位的人员才被辞掉。
【对话专家】
突击裁员是对新法的集体误读
昨日,省总工会法律部负责人王女士告诉记者,省总工会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社会反响。像上述公司大面积辞退年龄超45岁、工龄超10年的员工,目前还比较少见。他们将会着手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向党委、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也会规劝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办事。劳动者如遇劳动争议问题,可拨打全国工会投诉热线12351,或到各级工会的信访机构反映问题。
对于省内企业近来突击裁员现象,省内权威劳动法专家———福建行政学院张东生教授认为大可不必。他指出,这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集体误读。
“许多企业担心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极大的人员包袱,其实无固定期限并不能简单理解成‘铁饭碗’。”他说,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多个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只是该款规定意在提倡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随便招人,随便裁人,人员频繁进出。
如何判断正常辞退、非正常辞退?劳动者如何维护权益?对此,张东生说,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每天都在发生,要认定属正常辞退还是非正常辞退,要看辞退理由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辞退条件,如确属用人单位违法,可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双方都同意了,那就另当别论。
权威解读新法三大铁律
昨日,张东生教授还对《劳动合同法》“三大铁律”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了解,今年7月份,张教授作为我省唯一一位法学专家赴京参加全国《劳动合同法》培训班。近来,他陆续为省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设各种有关《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最受关注的当属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张教授说,《劳动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实际上是一纸空文。而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则将此条删除了。大家对“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有普遍误解,认为应当从实际工作年限算起。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一条款,起算时间只能从明年1月1日开始。
铁律二就是有关试用期的问题。张东生介绍说,这次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对试用期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且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更具威慑力。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此,张东生认为,原先的《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也有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的面更广了。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也要给予经济补偿金,而《劳动法》只规定合同因用人单位违约导致中途解除,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