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魏文忠
本报讯 当接到福州市鼓楼区国税局开出的补税1万余元的通知书后,昨日,福州一家中介公司的老板大惑不解:“我明明都是按税务局核定的交纳企业所得税,一分不少,为啥还要再补税?”
鼓楼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企业违反了我国有关税法对实行核定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超过核定所得率的管理规定。日前,福州鼓楼国税局对该公司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的纳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的实际所得率为11.27%,超过10%的核定标准,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6.93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8.78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核定的企业应按实际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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