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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 作者:黄秀花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1-6 0:12:00
    • 本报记者 黄秀花

        上星期,车友蒋小姐刚刚委托做保险的朋友给自己的车子续买了下一年的车险,拿到保险单后,蒋小姐看到了“交强险”的合同内增加了车船税的项目,但自己的保险合同上并没有交税的记录,“不是从9月1日起,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吗?为什么保险公司没有帮我交税呢,我2007年的车船税已经交了,现在是不是该交2008年的了,车船税到底应该怎么交呢?”而这时间,还有不少读者和蒋小姐一样对车船税的缴纳问题感到困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各大保险公司以及地税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从2007年9月1日起,福建省车辆车船税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船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同时,车船税征缴也将从9月1日起执行新出台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中的新税目税额标准。

      家轿车船税从200元提高到360元
      取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车的免税待遇

        从9月1日起执行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车辆、船舶应缴纳税目、税额重新进行了调整,新车船税由原先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而成,新标准与原规定相比,税额都有了不同幅度的提高。如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含小轿车),每辆每年税额由原来的200元调到360元;载货汽车每吨税额由原来的56元调整到72元等。
        所以从9月1日起,一般私家车车船税每年需要多付出160元。
        同时根据新规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再也不能享受“免费午餐”了,这些单位从今年起也应缴纳车船税。而拖拉机等为农民服务的车船就享受到税收的优惠。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依旧免税。

      已按原标准缴纳2007年车船税的
      年内需自行到税务局补缴税费差价

        由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船税,目前泉州市辖区内的13家财产保险公司均负有扣缴车船税义务。
        从9月1日开始,车主们必须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比如车主10月1日去购买新一年的交强险,其保险起期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的10月1日为止,这时车主就可以同时缴纳2007年度(2007年1~12月)的车船税。而2008年度的车船税则可以在2008年10月1日续保的时候缴纳。
        但是对于在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经购买了交强险但还没有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主,就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市区车辆到泉州市地税局二楼征税大厅,其他各县市车辆直接到各县市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的车船税,逾期未缴的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已购买“交强险”且未缴税的
      年内需自行到地税局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

        在今年9月1日之前,车船税的征收工作一直由地税部门委托泉州公路稽征所代收的,且车船税通常与养路费一起按年度来缴纳。据泉州人保公司承保中心主任王力介绍,从两个月办理“交强险”的客户来看,大约有80%的车主在9月1日前就已经按原先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的车船税。根据规定,这部分车主需要按新的标准补缴差价税费,并于2007年12月31日自行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补缴。
        泉州地税局税政科工作人员庄先生告诉记者,以家庭轿车为例,按原先标准普通家轿的车船税为200元/年,新车船税两税合一后,税收标准提高到360元/年,车主需缴纳的差价税费为160元。
        而在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车辆已变更车主的,从变更之月起至12月份的车船税差额税款由新车主按规定的时间缴纳。
        同时今年起已被取消了免税待遇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公车”也必须在年底前自行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补缴日期截至今年年底,如果逾期,将产生相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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