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章淑平
由环保总局拟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近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一规定被视为是不小的进步,因为此前的处罚上限是一般不超过20万元。但我以为,规定最高罚款额,对环保部门履行职责来说,未必是好事,搞得不好,“100万元以下罚款”还可能产生非法排污合法化的后果。
那些非法排污的企业主,考虑最多的是成本-收益问题,如果他预期从非法排污中所“节约”的成本低于100万元,他会觉得排污“不合算”而选择不非法排污;反之,如果非法排污是“合算”的,为什么不继续非法排污呢?
从逻辑上说,把“最高罚款额”设定为100万,无疑源于这样一个假定:任何一家企业从非法排污中获得的收益都不可能超过100万。但我看不出这样的假定有什么根据,这恐怕还是政策制定者在办公室拍脑门想出来的吧?
把“最高罚款额”设定为100万可能造成的后果,不仅是自缚手脚,还可能在客观上产生鼓励非法排污的后果。
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列维特,在《魔鬼经济学》一书中讲述这样一个故事:一家日托中心的管理人员,为杜绝家长不按时接走孩子,规定每个迟到家长罚款3美元。始料未及的是,规定出台后,不按时接孩子的家长反而大增。原来,正是这3美元的罚款使家长心安理得地迟到,因为“反正已经交了罚款”。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很可能导致出现类似后果。因此,环境执法要有真正震慑力,就必须让罚款额超过从非法排污中获得的收益,使非法排污变成一种风险极高、有可能导致倾家荡产的行为,使企业主不敢再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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