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核心提示】
机动车违法,交警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应理解为通过书面或者短信等途径主动告知当事人,而不能仅凭互联网公示。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召开,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等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许多人性化条款。
据悉,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为期5天。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主持了昨日上午的第一次全体会议。
机动车违法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摘要: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获取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解读:原先的草案修改一稿在该条款中并没有对“及时”作出特别规定,而是表述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今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修改一稿审议时,有委员认为,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避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不知情而反复发生同样违法行为的现象发生。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草案修改一稿中的“按照规定”,表述较为模糊,可能造成一些当事人迟迟无法获知自己违法信息。“及时”可理解为相关职能部门不能拖延一个月或者几个月才将违法信息告知当事人。具体如何界定“及时”,有关部门还可以作出进一步解释。
该负责人还认为,目前有些地方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只采取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方式,这无法保证所有当事人及时获得知情权,因为还有不少人很少上网,所以,“通知当事人”应理解为通过书面或者短信等途径主动告知当事人。
背景:前年,北京曾发生在同一地点交通违法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的事件。不少媒体认为,尽管交管部门采取了电话、网络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但一些司机违法后仍然未能及时获悉,这说明公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交管部门应该及时主动告知。
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
摘要:草案修改二稿增加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解读:草案修改一稿在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目前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行驶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和安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应当从源头上加强道路通行的规划和管理,一方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合理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另一方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背景:2006年初,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洪长平等提出,福州市交通管理部门为拓宽机动车车道,将不少人行道改作非机动车通道,致使非机动车常上人行道通行,骑自行车的人与步行的人都感到极大不便,磕碰的事件也屡屡发生。这种做法已违反了《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在人行道行驶”的规定。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福州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7年初,五一路五四路改变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合一的状况,恢复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三类车撞人减责比例有调整
摘要: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50%~6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20%~3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10%;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草案修改一稿对上述1、2、3种情形,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减责比例分别规定为90%、60%和30%。
在草案修改一稿审议中,有委员认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理念,注重保护交通活动中的弱者,同时兼顾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影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规定为一定的幅度。
有委员还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法定的强制保险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将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当由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拟作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月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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