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潇璇 林哲森
主持人:业主将车辆停在小区内,车辆受损或遗失,物业要承担什么责任,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今天,我们关注的案件是客人将车放在公共停车场,车子丢失后,该如何赔偿。
案件回放:
2003年9月,黄先生花8.8万元购置了一辆客货两用车。2006年初,他在福州晋安区某停车场租了个车位,并和停车场管理者约定,使用期限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在缴了180元的车位费后,停车场出具了一张收款发票。
2006年5月14日晚7点多,黄先生将车开到停车场停放。谁知,第二天早上,当他取车时,却发现车辆已丢失。黄先生立即到派出所报案,随后,派出所出具一份《机动车辆被盗证明书》,证明黄先生的车在停车场被盗,可小偷至今还没抓到。
黄先生拿着派出所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书》,找停车场的经营者讨说法,要求对方赔偿。可停车场却不认账,不肯掏一分钱。一气之下,黄先生将停车场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停车场:黄先生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他当晚将车放进停车场内。况且,自己收取的180元停车费只是车位的有偿使用费,并不是保管费。既然没收保管费,车丢了就不由自己负责,所以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要赔就要找小偷赔。
黄先生:自己确实是将车子停放在小区停车场里的,这点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双方之间是车辆保管关系,而不是停车场有偿使用关系。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就有义务保管好车辆,否则,就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主持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黄先生所交的那笔钱是车辆保管费还是车位有偿使用费。如果是车辆保管费,停车场就要负责赔偿,如果不是,停车场就不用赔。法院会怎么判决?欢迎登录“海都社区”(bbs.hdzxw.com)或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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