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一个开车,一个扮港商、一个介绍卖雨伞,其余人以做生意为由,骗乘客参与,再上演“调包计”。昨天下午,晋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三个被告人都是南安人:38岁的杨某良、39岁的庄某梅和40岁的杨某湖。去年12月26日上午,三人伙同一绰号“地瓜”的人经预谋后,由杨某良开车,窜至石狮市八七路,以载客搭顺路车为名将林某骗上车。“地瓜”以港商身份亮相,声称携带30万港币准备做雨伞生意,邀请林某加入,骗得林某信任。林某等人拿出现金、首饰等放在一个包内,后杨某湖等人趁林某不注意调包得手,林某共被盗走现金及金银首饰等,共价值人民币10.6195万元。
据晋江检察院审理查明,此案发生后到今年4月间,三人伙同杨某、“地瓜”(均另案处理),分分合合在晋江、石狮又作案3起,其中杨某良参与全部作案,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51.2935万元,杨某湖、庄某梅参与作案3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9.1119万元。
晋江警方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三人以做雨伞生意为幌子,再骗取受害人的财物,违法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定义,于是以涉嫌诈骗罪将三人刑拘。后晋江检察院审查认为,几起案件中,诈骗手段只是为盗窃作铺垫。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构成盗窃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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