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潇璇 林哲森
主持人:老王和保姆小许处出了感情,答应给小许买两套房。定房时,房产公司写了张收款收据,交款人一栏写着老王和小许的名字。第二天,老王拿自己的钱交了首付款,房产公司重开了张只写有老王名字的收据,双方还签了购房合同。后在办理电表开户时,两套房子的户主都填了小许的名字。小许得知购房收据上没自己名字后,就将房产公司和老王告上了法庭(详见本报11月15日A13版报道)。如今,这两套房的产权证还没办,小许有份吗?
读者说法:
仓山区林先生、手机尾数为9823的读者:老王答应给小许买房,电表开户时都是用户主名字登记的,如果小许没有份,电力部门清单上就不会出现她的名字。
鼓楼区陈先生、手机尾数为4386的读者:老王交了首付款,也是他签订的购房合同。从法律上讲,老王就是房子唯一的所有人。
法官说法:
2006年5月,虽然房产公司出具了署名老王和小许的购房预交款收据,但当时两人并未交款,且后来这张收据已注明作废。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关系的直接证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两套房子,小许都没份。
主持人:从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可看出,在产权证办下来前,证明房子的归属主要就是看购房合同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大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多注意,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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