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刘克军
“严禁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11月15日《北京晨报》)
把性贿赂纳入反腐范围,初衷无疑很好,可谓反腐思路的一个创新。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如何监管、怎样执行,恐怕都会遇到显而易见的困难。
如同“禁止包养情人”、“禁止非法圈地”、“禁止哄抬物价”……每道禁令在态度上都很坚决,也很有力度,但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软肋就在于:操作性不强,威慑力不够。我觉得,要铲除性贿赂,光有禁令不够,还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处罚措施跟进,最好是把性贿赂遏制在萌芽状态。
性贿赂是一种私密性很强的贿赂手段,只要行贿受贿双方守口如瓶,不发生冲突而相互揭发,执法部门是很难发现与查处的。毕竟,你总不能三天两头闯进人家房间检查有没有性贿赂吧。难以发现,禁令就很难执行。
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性贿赂及其日益严重的危害,我们不能坐视不管。怎么管?不妨想想,私密性很强的性贿赂最害怕什么?显然是最怕“见光”。只要有关部门让性贿赂“见光死”,这个问题也就不禁而止了。
如何让其“见光死”?就是将很可能发生性贿赂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财物分配”等过程公开透明化,置社会监督之下,让各种猫腻和腐败无所躲藏———权力寻租的空间没了,作为孪生兄弟的性贿赂也就很难进行下去了。
当然,如果将性贿赂纳入行贿受贿罪范畴,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等的刑责,这无疑在他们的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大大增加了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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