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潇璇 徐锡思 林哲森
主持人:刘先生原是一名票务员,因当班时贪污了1.6元票款而被公司暂停工作,他也一直没去上班。随后,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将刘先生除名,但并未书面通知他。直到2007年初,刘先生才得知自己已于17年前被公司除名了。对此,他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正常劳动关系的工资水平补办自己停工期间的社会保险金(详见本报11月6日A6版报道)。法院将如何判决?先让我们看看读者说法。
读者说法:
台江区范小姐、手机尾数1012的读者:刘先生利用当班之机违法获利,接受公司的处罚也是常理。刘先生既然17年没有去上班,说明他与公司间早就没了劳动关系。既然如此,公司就没有义务补发他的工资并补交社会保险金。
鼓楼区阮先生、手机尾数3977的读者:《处理决定》应送达才生效,公司不能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刘先生除名。刘先生没收到《处理决定》,劳动关系就仍然存在。
法官说法:
该公司未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刘先生,且在《处理决定》限定的罚款交缴期限届满后,也未对刘先生作出书面除名,因此,该公司和刘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刘先生于1990年4月接到停工的口头通知后,直到2007年初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其停工期间的津贴。按规定,刘先生要求补发其2006年12月8日前津贴的诉请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所以,公司应从2006年12月8日起每月发放停工津贴570元给刘先生。至于社保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的,刘先生应通过行政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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