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日报
本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标志全成分时,必须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昨天,卫生部对外公布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卫生部在《通知》中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在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志时,凡标志《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