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
据《四川日报》9月15日报道,民事案件官司输了,当事人若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但是申诉也存在风险。近日,成都市检察院正式向申诉人推出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申诉风险告知书制度,将申诉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告知当事人。
据介绍,过去,检察机关更多地注重告知当事人申诉的程序规定和抗诉的实体条件,较少将申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对当事人不利的一面提醒当事人。成都市检察院实行风险告知书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提示申诉人,在申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如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时,将不影响法院对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其结果不一定进入抗诉程序;检察机关抗诉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审判权由法院依法行使,进入抗诉程序不必然导致改判等。
让当事人理性、慎重地选择诉讼方式,可以视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潜台词”。诉讼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途径,仲裁、调解等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择性方式。在是否选择诉诸法庭这一问题上,当事人的确有必要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解决纠纷,以尽可能小的风险完成诉讼。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讼累,防止诉权的滥用,也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题中应有之义。
诉讼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消费”行为,当事人消耗一定的财力(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乃至精力(出庭应诉等)购买法院提供的“产品”———权威性的司法裁决。不过这种“法律消费”与日常意义的生活消费不尽相同。例如,作为消费者的诉讼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生产”,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要主动提供质量合格的证据“原料”(举证),还要讲究一定的诉讼技巧。并且,当事人购买的“产品”具有可能对自己有利(胜诉)也可能对自己不利(败诉)的不确定性。
一言以蔽之,官司的输赢不仅取决于纠纷自身的是非曲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诉求的合情合理,而且取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是否具有未雨绸缪式的诉讼风险意识,取决于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及相关技巧。
现在已有不少法院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希望成都市检察院推出的民事申诉案件申诉风险告知书制度也能在检察系统广泛推广,同时也希望广大当事人提高预防、应对和防范诉讼风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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