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邱文辉
本报讯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全省联网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稽核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为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异地退休安置、异地工作、转诊及转院的参保人员发放异地就医卡,省医保中心将设立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中心,负责全省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各统筹区设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据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稽核结算统一在全省联网软件上进行,并对非医保对应成医保、错账剔除、超治疗范围、使用数量超标、超标收费、重复收费、重复开药、重复治疗、不合理检查等内容进行审核剔除。
参保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异地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均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但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异地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未刷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省医保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年度总实际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总数,对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采取超支共担支付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70%,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负担30%,其中未超支地区按实结算,超支地区按照所占比例分担费用。
此外,特殊人群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采用按项目结算办法,即按异地就医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结算。据了解,根据各地医疗待遇设置的特殊人群包括离休、退改离、老红军、财政核拨离休干部、二乙军人、在职保健对象、退休保健对象、军队离休、军队退休、财政核拨伤残军人、512干部、财政核拨512干部的异地就医人员等。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