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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没卖成也要收中介费?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7-1-16 1:30:00
    • N通讯员 王小华   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 福州阳光家园房产中介公司由于未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并且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的权利,及规定由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近日被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罚款2000元。

      买方违约  中介却要收服务费
        2006年9月4日,福州市消费者王女士向鼓楼区工商局举报,福州阳光家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在与其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交易未成也收佣金。
        经查,福州阳光家园房产代理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情况下,擅自变更公司住所。
        在从事房产经纪业务中,该房产中介公司未将其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情况,在其现住所处进行明示;而在由该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签约的《房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第十五条规定:“丙方(居间方)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居间服务费和相关代理服务费,如甲(卖方)、乙(买方)一方或双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同意丙方从违约方的赔付款中,先行扣除居间服务费和其他已产生的代理费用后,再将余款付给守约方,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偿扣除的部分”。
        2006年5月18日,该房产中介公司利用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规定优先从守约方的获赔违约金中扣除居间服务费,即总成交价51万元的3%,共计15300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中介违法被罚两千
        鼓楼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由于该房产中介公司未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处罚款1000元。
        该房产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所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工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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